被告昨自辯表示,他平均一個月會嫖妓四次,喜歡在性交時以膠索帶綑綁妓女手腳,在得到妓女同意下,會拍下性交過程,留作個人欣賞及珍藏。
案發前的3月28日,被告約妓女「QQ」到佐敦聖地牙哥酒店交易。QQ同意綁手綁腳性交,但要收費2,000元,若要拍片再加2,000元。惟被告拍下兩人性交過程後,沒有如諾另付2,000元。QQ的媽咪飛姐事後曾來電理論。
被告續稱,案發當日他往嫖妓,從沒有亮刀打劫,他拍門後即有數名女子撲出,搶去他的肩袋。警方在其肩袋搜出的利刀並不屬他。他估計遭涉案妓女為報復而誣告。被告前妻今日將作供,講述被告的性習慣。
案件編號:DCCC8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