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又指,被告在警署大受男同事歡迎,並與跟進其工作的師兄關係過於親近,遭上司告誡要與師兄保持距離,及後被告遭調往處理內部工作,令她感到被孤立,無處申訴。
辯方指被告患有抑鬱及焦慮症,案發後試過割脈,亦曾想跳樓自殺。辯方強調「人誰無過」,被告只是因病犯案,要求輕判。
裁判官吳蕙芳勸被告要「對得住家人,量力而為」,並稱「你廿幾歲話想死,我聽到我都想死」,最後同意給她機會,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才判刑,但明言仍有可能判監。
案情指,被告有三次犯案時被閉路電視拍到將物品放入自攜袋,不付款離開。警方於3月15日拘捕被告,她在警誡下承認一時貪心犯案,警方在其家中起回21件約值1萬元的失物。
案件編號:KCCC1248/18
■記者羅日昇、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