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解釋,若居民只靠食環署及消防處執法,無論是打算控以阻塞走火通道或霸佔公眾地方,當局要蒐集足夠證據及成功檢控並不容易,即使罪成法庭亦往往僅罰款,阻嚇力成疑。他建議法團應主動出擊蒐證,如拍照拍片,並盡量收集大量住客的投訴,以證明垃圾屋住客的行為已對大廈住客構成嚴重滋擾或危險,這樣便可入稟土地審裁處並試圖說服法官,指垃圾屋住客違反大廈公契,請求法官向垃圾屋住客發出禁制令,料訟訴所費僅需數萬元。
黃指若垃圾屋住客依從禁制令,在限期內丟掉危險紙皮或雜物消除火警危機,自然是最理想;即使對方不理會禁制令,亦會因為觸犯了可判監的藐視法庭罪,當局可作刑事檢控。
■記者陳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