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公眾於立法會大樓無言論自由
終審法院方國珊一堆一爐立法會公眾席
西貢區議員方國珊就違反立會行政指令,以及阻礙立會人員執行職務兩罪向終審法院提上訴案,律政司一方陳詞稱,公眾人士要得到批准才可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言論自由於本案並不適用,認為獲准進場便要遵守規則。律政司一方又指,若當時方的上衣是展示「我愛香港」標語,因非猥褻用語,故展示不會被拒,認為獲准展示標語的內容要視乎情況。
惟代表方國珊的資深大狀潘熙不認同控方講法,指若獲准進場就要遵守相關限制,反問難道被要求脫衣搜身也要遵守。
方在庭外指,對於控方指「我愛香港就可以展示」,涉及將軍澳居民利益的標語就被禁是不合理的,她更需要捍衞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