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巴工潮】工聯會97年撐廢集體談判權 羅致光:多工會競爭難談判
集體談判權 九巴 羅致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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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短片】 九巴昨解僱4名早前發起罷工的車長,再引起重新引入集體談判權的討論。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今早於電台節目指,勞資雙方已進入內部上訴機制,政府現不適宜評論整件事件,而香港的集體談判權情況複雜,因本港不少公司都有多於一個工會,不同工會競爭下,勞資雙方難互諒互讓,談判過程會不理想。
羅致光表示,勞工處、勞福局、運輸署、運房局都會密切關注事件發展,如從勞工角度,希望僱主可以謹守勞工法例裏賦予勞工的權益,從運房局的角度,亦關心到希望不會因為任何爭拗影響大眾運輸的需要。 對於集體談判權,羅致光以九巴作例,指九巴都有與認可工會進行「集體談判」,他指「集體談判」是僱員及僱主對等談判,惟當不是「集體」而是「分體」談判時,情況很不同,外地集體談判比較多是單一工會與僱主討論,這可保障僱主,「如果有好多不同工會,大家在競爭,僱主很難與工會達成共識」,工會之間競爭亦令談判、互諒互讓難一些,是香港比較獨特情況。
被問到即使是單一工會仍無法例保障工人,羅致光承認未有法例保障「集體談判」,但他認為現在部分企業也自願做有關對等集體談判。本港僱員原本有權通過工會與資方談判工作待遇的《集體談判條例》,於1997年6月底由時任立法局議員李卓人提交法案,並獲通過,但回歸僅8天,法例即被臨時立法會凍結,同年10月29日被廢除,當時工聯會副會長譚耀宗支持廢除,陳婉嫻缺席投票,鄭耀棠則投棄權票。
早前now新東選舉論壇中,范國威批評九巴將獎金加入車長底薪,玩數字遊戲,斥工聯會屬會在事件中與九巴「枱底交易」,形容是出賣工人。當時鄧家彪反駁稱:「真係好有趣喎,真係加薪都話出賣工人利益。我哋係一直尊重集體談判權;九巴係素來同幾個嘅工會有集體談判權,每年都有加薪調整」。
集體談判權(Right to Collective Bargaining)是指僱員有權透過工會作為代表,與資方進行集體協商,釐訂工作條件及福利。在勞資關係之中,由於老闆掌握資金和生產工具,個別工人難有公平的討價還價能力。集體談判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可,與「組織權」及「罷工權」統稱為「勞動三權」,用以平衡向老闆傾斜的勞資關係。在集體談判制度之下,資方不可單方面決定或改變就業條件,必先諮詢具代表性工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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