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鄭若驊報章撰文跟黨走:簡化概念枉然 學者引判詞揭鄭「打倒昨日的我」
三權分立鄭若驊
特首林鄭月娥及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近日屢稱「香港沒有三權分立」,惹來激烈爭議。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亦發功,在《星島日報》撰文,指稱「三權分立」是將事情過份簡化,重申不能只着眼於表面概念,分析亦不應該止於誰和誰的說法或意見,任何人試圖將三權分立概念簡單化,並套用於香港都是枉然,最終只會誤導社會大眾。
鄭若驊文中先引述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英國哲學家洛克及英國政治理論家M.J.C.維爾對三權分立的概念,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種權力之間亦要取得平衡,讓任何一種權力都無法完全取得支配地位,任何一個機關均不能干預及干涉其他機關的工作,但同時亦援引有學者對三權分立的理解是沒有包括司法權。
鄭指並非想指出哪套理論更可取,但在沒有全面理解《基本法》和憲制秩序的情況下,任何人試圖將這個概念簡單化並套用於香港特區都是枉然、對事實了解不足和不夠全面,最終只會誤導社會大眾。
鄭若驊又提出兩個三權分立的「根本原則」,包括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完全屬於該國家的主權範圍內事宜,以及中國是一個單一體制的國家,所有權力來自中央,而《基本法》確立了由行政長官領導的行政主導制度。她指三個機關互有關連,但各自獲賦予指定權力和職責,按《基本法》在行政主導制度下,肩負責任履行職務,又稱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之間互有關連,三者在政治體制下應相輔相成,擁有共同目標,即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她亦強調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權力均來自中央,《基本法》亦對每一個機關訂明憲制職責。
她亦提及法院過往提及三權分立的判詞,反稱法院通常以此用詞描述《基本法》下各機構的分工或不同責任,沒有進而就相關概念作詳細討論,如在梁頌恆、游蕙禎被DQ上訴案中亦有提及三權分立,但辯稱無論終審法院或上訴委員會都沒有在案件中嘗試就有關三權分立展開詳細討論,包括其起源以及在香港回歸前後是否適用,「大概是因為毋須就此討論,法院已可處理其席前事宜」。
鄭提到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曾提醒必須非常小心處理三權分立在本港的應用;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夏正民亦曾經使用三權分立一詞,但同時強調《基本法》中,「行政機關、行政當局及立法機關明顯地以互相協調、彼此合作的方式,為香港的良好管治,各自履行其憲制上指定的角色。」而最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郭榮鏗及其他人訴訟行政長官一案中,亦確立了《基本法》預期特區政府的運作,除了政治體制上各機關的分工,亦是以行政為主導。
鄭若驊在文末中強調,三權分立常用於形容主權國家的政治架構,「顯然,這並不適用於香港特區」,認為在香港特區隨意使用三權分立一詞,容易令人錯誤理解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重申香港是以行政主導,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自履行《基本法》所指定的角色,各司其職,相輔相成。
法律學者賈廷思(Danny Gittings)和前大律公會會長、資深大律師梁家傑都質疑鄭若驊的說法。賈廷思今日在Twitter指,鄭若驊的文章暗示張舉能在2008年的判詞中也質疑三權分立,並建議要「必須非常小心處理三權分立在本港的應用」,不過賈廷思指出,「但作者(鄭若驊)究竟有無讀過(張舉能)判詞?如果有的話,她會知道當時法官說《基本法》確立了三權分立」。
賈廷思更質疑:「鄭若驊真的有寫這篇文章嗎?如有的話,或者她應該向張舉能解釋,為她要透過錯誤引述他,去支持她反對三權分立的意圖?」他引述一份判詞,可證明鄭若驊「今日的我打倒昨日的我」,指鄭若驊於2013年至2014年出任高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時,在一宗案件中亦曾指出張舉能當時判詞中曾清晰地指出:「《基本法》的確包含三權分立的原則("It is true that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is enshrined in the Basic Law")」。他亦補充,香港法庭自1997年以來,僅2宗判決提及「行政主導」,而引述「三權分立」的則有超過70宗判決,但鄭若驊文中並沒有反映這一點。
梁家傑回覆《蘋果》查詢時亦指出,沒有任何「張舉能曾說過『三權分立』只適用於主權國家,而不適用於香港」的印象,認為有關說法純綷鄭若驊個人解讀和創作。他續指,如果「三權分立」不存在,就不會存在所謂「行政主導」,認為現時特區政府、中聯辦和港澳辦試圖混淆視聽,只是想試圖推翻和背棄過去中央政府給予香港特區「三權分立」的承諾,「呢樣嘢係無可置疑嘅,因為睇返基本法內論述行政、立法的職能,就會知道佢哋係互不從屬、互相制衡嘅」。
梁家傑細閱過張舉能當年相關判詞後,再斥責鄭若驊的文章是「噏得就噏」,「我覺得佢(鄭若驊)呢個唔係誠實的誤解,而係蓄意去誤導公眾」,因為張舉能在當時的判詞中,清楚確認香港存在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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