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裁判官鄧立泰昨提醒傳媒不可披露事主的身份,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取得進一步法律指示。
辯方昨替被告申請保釋,指被告的代理人可向她提供固定住所,並照顧其食宿,代理人並願意擔任被告的人事擔保人,交出人事及現金各3,000元保釋金。裁判官指由於指控嚴重,而且被告在港任職家庭傭工外,與香港並無任何連繫,因此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將她還押監房看管。
據了解,事主家人在本周日陪同事主到灣仔警署報案,警方翌日將被告拘捕,案件現由港島總區重案組負責跟進。根據《猥褻侵犯罪》,無論非禮男性或女性,犯罪性質及刑罰相同,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0年。
案件編號:ESCC2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