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張慧玲指出,事主一晚與兩名不相識男子性交,首被告與她年紀相差大,刻意帶醉酒事主到河邊,令她難以反抗,直斥他乘人之危,只為達到性交目的。
案情指出,去年8月23日晚11時半,正放暑假升讀中二的事主,相約同學在粉嶺華明邨聊天,數名朋友包括次被告加入,聯袂在粉嶺和興遊樂場飲啤酒談天。稍後,次被告的朋友黃浩森及首被告駕車抵達。
其後,首被告及黃將事主拉上車,駛至上水天平路安國花園新邨附近河畔,黃離車獨留首被告與事主在車廂內性交。
完事後,黃返回車上,首被告駕車至祥華邨,與次被告會合,次被告繼而帶事主到華明邨附近的籃球場與她性交。及後一夥兒再會合,事主向朋友投訴。翌晚她致電家人並報警。
案件編號:HCCC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