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聞言指,擔心若充公該制服,被告便會「冇衫着」。控方回應稱,被告若被判監,懲教署在她服刑期間將提供衣服,而該證物或將用作對涉嫌非法僱用被告的僱主採取進一步行動;辯方謂若懲教署會作安排便不反對充公令。裁判官葉壠亮最終將案押後至本月16日在屯門法院判刑,待控方釐清有關衣服安排,才處理相關證物。
有懲教人員稱,警方若認為疑犯的衣物是證物,會向法庭申請取走化驗,而當犯人送到荔枝角收押所還押時,懲教署會按規定安排疑犯交出隨身財物並代為登記保管(俗稱包頭),並給予灰色囚衣穿。
至於疑犯的衣物若被警方列為證物,可能會交予政府化驗所化驗,甚至被警方申請成為呈堂證物;若相關衣物涉及毒品案等,警方有權向法庭申請銷毀不予發還。而疑犯日後獲釋,或罪成並服刑後出獄,懲教署若發現他的包頭缺少衣物,會聯絡其親友帶來衣物,若未能聯絡親友,現時有志願機構定期向懲教署捐贈衣物,署方會選取合適尺碼的衣物,供他離開院所時穿着。
案件編號:FLCC983/18
■記者黃家慧、關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