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客遇溺】死因庭裁定死於意外 揭多名救生員擅離職守 官籲康文署監管
泳客遇溺郭紹豪救生員康文署
北葵涌賽馬會游泳池2016年發生泳客遇溺事故,40歲男泳客在水深1.8米主池暢泳期間沉入水中,12分鐘後始被發現救起,送院搶救不治。死因庭就此研訊,裁判官今裁定死者死於意外。裁判官體諒救生員當值期間有生理需要而暫離工作崗位,惟建議署方確保監管救生員工作,並作出適當調配;而當救生員發現視線受阻時,必須向上級通報。
事發2016年8月11日,40歲死者郭紹豪生前任職運輸處驗車官,當日下午5時在主池游泳,至5時22分沉入水中後再無浮起。
聆訊揭露,事發時在池邊巡邏的多名救生員不約而同擅離職守,其中一人稱肚痛上廁所;另一人聲稱因天氣悶焗致熱痱痕癢,要到休息室搽藥膏;餘下一人則自覺只是「替位」,故在泳池旁餐廳休息,僅透過窗口監察泳池狀況。另有接更救生員聲稱甫飲水便感肚痛,「硬係好似屙極都屙唔完」。而在更台當值的救生員,則自稱因池面反光而未能察覺死者沉在水中。
死因裁判官崔美霞指,案發當日每一個崗位,包括更台、巡池、救傷站等,均有安排救生員當值;指引寫明若救生員離開崗位,必須先請示上級。惟證據顯示,當日有5名救生員擅離職位,甚至於整段當值時間缺值。
對於救生員肚痛以及透過餐廳窗口巡邏的說法,裁判官明言對此表示質疑:「因為多人同一時間不適,或者透過餐廳監察。」
裁判官指,當日根本有足夠救生員當值,但他們離開崗位卻沒向上級請示,主管無法作出調動或安排其他人協助,就人手制定沒有監管或指引。
裁判官續指,體諒救生員當值期間有生理需要,需短暫離開工作崗位。裁判官就本案作出指引,包括要求署方在泳池開放期間,確保有高級技工或康樂助理員監管救生員的工作和作出調配,而主管必須時刻帶備對講機。另外,當更台的救生員發現視野受阻後,需立即向上級匯報、並且通知負責巡池的救生員,又要求署方要制定相關指引。
死者遺孀連日來均到庭旁聽,今午聽取裁決期間掩面痛哭。裁判官感謝家屬到庭協助研訊,表明理解親人的離世對家庭造成沉重影響,希望家屬可早日走出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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