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獲授權人士須就獲得及供應的危險藥物數量作準確紀錄,謝素素05年被裁判法院定罪,罰款10.8萬元,但她於06年向高等法院上訴,成功脫罪;律政司之後就此上訴終審法院,最終雖推翻高院判決,惟法官認為案件拖得太久,影響被告執業,沒有恢復對她的判刑。
醫委會昨日召開聆訊,指謝素素將紀錄危險藥物數量的工作假手護士,即使盤點後發現紀錄有問題,也未有盡力修正,令錯誤一再累積。謝素素作供時表示,藥物數量與紀錄不符,主要因護士疏忽及藥樽上的標籤數量與實數有差距;但她最後也承認專業失當,「可以做得更好」。案件將擇日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