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夏正民指,差餉署署長引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46條撤回暫緩地租令是越權,不過,《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29(5)已賦予署長權力,若署長認為地產商不合理地拖延上訴訴訟,可引此例取消暫緩繳交地租令。署長徵詢法律意見後,認為一眾由胡關李羅律師行代表的地產商公司,有不合理地拖延上訴,濫用司法程序,遂運用權力取消暫緩繳交地租令。法官認為,署長的決定不是反覆無常、武斷、故意針對或不合理。
反觀地鐵公司個案,並非由胡關李羅律師行代表,差餉署署長認為,該公司沒有充份參與上訴訴訟,署長沒有引用條例取消暫緩繳交地租令,故裁定暫緩繳交地租令仍有效。案件編號:
HCAL71、78-92、95、96、110、134、148-152/05、13、17、22-24、48、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