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李家超:續研23條 國安法無涵蓋範圍必須立法
23條立法國安法李家超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研究工作「沒有停頓過」,並表明:「無涵蓋的範圍一定要立法」。資料圖片
「港版國安法」在港實施將近一年,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接受《星島》專訪時指,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研究工作「沒有停頓過」,但坦言有關立法工作很複雜,預料難以在今個立法年度完成。李家超又指,「港版國安法」主要針對4個罪類,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國及境外勢力、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並未全面涵蓋23條要求的7個範圍,表明無涵蓋的範圍「一定要立法」,亦要研究已涵蓋範圍是否需要強化。
李家超在訪問中表示,就23條立法的研究工作範圍廣泛,包括參考《國安法》在執行、法庭審訊及裁決,同時由於23條立法將採用「普通法」立法,需研究外國相關法例,指要確保訂立的法律可以充份處理極端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他舉例,任何社團都受《社團條例》監管,「現時社團條例是否要優化去處理嚴峻行為?針對叛國罪,刑事罪行條例有罪行去處理,是在回歸前訂立的,在條文方面是否要強化或修訂?另外泄露國家機密,現在有官方保密法是否足夠?亦是法律研究一部分。」
他又指,23條立法會循7個方面去做,包括叛國罪、顛覆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叛亂罪、竊取國家機密罪、處理外國政治團體在港活動,以及香港政治團體與外國團體的聯繫,並指「港版國安法」主要針對4個罪類,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國及境外勢力、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未全面涵蓋23條要求的7個範圍,表明:「無涵蓋的範圍一定要立法。已涵蓋範圍需不需要強化?是否有其他方面都要涵蓋?要研究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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