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浸會大學教授教導學生期間吐血身亡,職工盟副主席張麗霞認為,個案是否獲得賠償可能「有排拗」,若證明有關教職員無其他隱疾,裁定因工死亡,家屬獲償機會較高,按法例計算金額約126萬元。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員受僱期間若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仍須負起條例規定的補償責任。勞工處發言人拒絕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張麗霞表示,該名教授雖然工作期間死亡,但是否列為因工死亡,相信要由法庭裁決,「最重要睇呢位教授嘅病歷,佢會唔會有其他隱疾引致今次死亡。」
若教授被裁定是因工死亡,浸會大學須向其在生家庭成員支付死亡補償,由於教授年齡在40至56歲之間,因此賠償金額設定為60個月的收入,以每月21,000元為賠償上限計算,補償金額為126萬元。
此外,僱主亦須支付上限為35,000元的殮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