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鐘鎖車】不滿第一城管理公司 工程公司東主駕三車塞通道3小時
鎖車沙田第一城
【20:55】新增沙田第一城百德物業管理公司回應
【18:45】新增警方回應
【14:56】更新內容
沙田第一城22座對開,今晨約9時,車主巫先生駕駛平治開篷私家車,駛入沙田第一城百得街路邊避車處,他報稱停下落車,走入商場櫃員機撳機提款,由於不用排隊,不用1分鐘便走出來欲駕車離開,豈料發現私家車已遭管理員鎖車,右頭胎被鎖上。巫不滿極短時間便被鎖車,與管理員理論,惟管理員只管着他交費才能駛走平治,巫極為氣憤。
巫氣上心頭,逕自乘的士到火炭公司,駕來七人車到場,並打橫泊在百得街兩條行車線上,以示抗議座駕被鎖。由於他訴求未逞,於是再乘的士返馬鞍山寓所,再駕來凌志房車到第一城,泊在另一邊行車線,釀成三車阻路。事件一度引來百名居民圍觀。
車主巫先生開設工程公司,本身有四部車,三部私家車及一部中型貨車。他表示事發時趕住提款給夥計:「入去1分鐘都唔夠就鎖車,鎖咗第一架,我唔忿氣,沙田第一城係全香港所有屋苑排第一最快鎖車,班人有錢分㗎,我條氣唔順,搭車去火炭再揸另一架車嚟攔,之後再搭的士返屋企再揸多架攔住,我要造勢等人了解一下一分鐘唔夠就鎖車,起碼畀15分鐘我……我唔阻人,如果超過半個鐘我會泊停車場,但係我只係泊一分鐘唔夠,我條氣唔順!想喚起人關注。」
管理公司召來拖車,拖車期間引來百名居民圍觀,他們議論紛紛,認為巫姓車主行為自私,堵塞通道。居民羅女士表示,這裏有很多車出入,尤其放學多車接送,她認為三車頂住通道,是自私行為:「第一城出名鎖車快,鎖咗第一架,唔應該額外再駕兩架車嚟頂住條路,影響大家。」對於管理公司高效率鎖車,羅女士認為是對的做法:「我覺得啱,呢度有時租停車場,訪客可以用。」
沙田區議員黃嘉榮亦指第一城停車場有足夠車位,鼓勵訪客泊車用停車場:「呢條係重要通道,有老人院,亦經常叫十字車,消防車,唔希望咁樣做阻路,明白俾人鎖車係唔舒服,但泊停車場一個鐘都係20幾元,好過畀鎖車罰款320元,呢度係公眾地方,你違泊,鎖車係理所當然,法例應該遵守。」
警員接報到場了解,由於是私家路,警員最初登記巫姓車主資料,從旁視察。沙田第一城管理處人員將百得街入口暫時封鎖,免有其他車駛至時不能進入,同時召來拖車公司,直至中午12時半將其中兩車拖走,通道解封。警員經了解後,稍後將巫帶署協查。
有車主因不滿沙田第一城私家路(百得街)管理員,疑在他下車後不足1分鐘便把他的座駕「鎖車」,先後駕來三架車輛阻塞該私家路以示抗議。但大律師陸偉雄認為該車主的做法絕不值得仿效,車主有機會因此被檢控「阻街」,而且車主抗議的理據亦嫌不足。
陸偉雄解釋,私家路的管理公司有權為違法泊車等行為定出自己的罰則或罰款水平,除非罰款過於離譜,否則一般情況下違泊車主難以用法律程序作出抗議。他認為車主有責任遵守私家路的管理公司所定下的罰則,若車主真的十分不滿,其實不應該把車駛入或泊於上述私家路。
陸補充,雖然車主涉嫌以三車阻塞的屬私家路,但據法例精神,這些私家路亦可能被視作「公眾地方」。故車主若故意以汽車堵塞上述私家路嚴重阻礙公眾,警方或可鑑於車主涉嫌阻街,而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嚇」拘捕事主及作檢控。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罰款5,000元或監禁3個月。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第374O章),私家路擁有人有權鎖上及/或拖走任何並非妥為停泊在私家路指定範圍內的車輛。
警方表示,今早約10時接獲一名私人屋苑的男保安員報案,指有3輛私家車違例停泊於沙田百得街一私人路段,其中兩輛私家車嚴重阻塞該屋苑的入口通道。警員接報到場處理,其後屋苑管理處職員安排拖車把造成阻塞的兩輛私家車拖走。警方經初步調查後,一名55歲姓巫本地男子涉嫌「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被捕,現正被扣留調查 。案件交由沙田警區刑事部跟進。
沙田第一城百德物業管理公司發言人表示,由於沙田第一城內的私家路均屬開放式設計,故此交通十分繁忙。屋苑管理人有責任保持屋苑內之道路暢通,以保障屋苑業戶及道路使用者的共同權益,並以屋苑資源及人手依據第374O章《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鎖上或移走違例停泊之車輛,依據法例鎖上或移走車輛前不會預先通知及作出寬限。而訪客車輛的車主可將其車輛停泊於樂薈及置富第一城的時租停車場,以免阻塞道路及造成道路使用者的危險。基於案中車輛使用者違反《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第374O章,因此處方依根據上述規例將上述車輛鎖上及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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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區議員黃嘉榮指第一城停車場有足夠車位,鼓勵訪客泊車用停車場。 梁瑞帆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