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健的沒遵從指示罪不成立,但未獲批准而派發物品罪成,罰款二千元。郭一方辯稱在非繁忙時段示威,擺放的桌子和易拉架貼近牆和柱,留有走動空間,職員迅速勒令郭離開並不合理。港鐵則指郭佔用不少地方,廣播、派傳單和收集簽名會令人駐足,阻礙人流。
港鐵一方續說,無論郭是否合理示威,港鐵都須考慮容許同類示威的潛在風險,因先例一開,港鐵就要批准其他人在付費區示威,有人和平有人暴力,港鐵無法預測和阻止。港鐵有責任維持站內秩序,不應待事發後靠警察處理,故指示郭離開屬合理。
郭一方反駁,終院在「楊美雲案」裁定即使示威阻礙公路,只要程度合理,也獲法律容許;若風險論成立,則在公路示威也有隱憂,豈非終院犯錯。
港鐵指車站與公路有別,例如市民可用其他公路,但乘搭鐵路不能繞過付費區。法官押後宣判。
案件編號:HCMA410/18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