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稟狀,林伯長被指偽造會議紀錄,訛稱委聘董事,並偽造股份轉讓協議,指原告仍未支付轉讓股權的1,000萬元交易代價,並成功以假董事名義,放棄仲裁,促使珠海市仲裁當局及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因欠款未付,必須將股權轉回華生名下。
至今年3月,原告才知林伯長等暗中奪去涉案廠房,遂入稟求聲明廠房是原告所有,並向林伯長等索償。
現年70多歲的林伯長共有五名子女,在本港從事紙品製造業40多年,80年代初在深圳龍崗開設分廠,5年前在東莞中堂鎮投資5,000萬元開設新華柏紙品廠,兩間廠總值4億港元,由於他年事已高,工廠早已交給林玉玲打理。去年10月,有傳新華柏紙品廠遭百多名惡漢闖入搗亂,企圖強行接管工廠,事後林伯長聲稱那是家族爭產事件。
案件編號:HCA176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