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質素指標2019年檢討 環團促聚焦評估措施對健康影響

蘋果日報 2017/06/26 16:05

健康空氣行動空氣質素指標

【新增內容】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列明,香港的空氣質素指標需每隔五年檢討一次,上一次檢討在2014年,2019年將會重新檢討,故政府現時提出69項包括交通、能源及船舶的減排措施,並討論各項措施的可行性及實施年期。不過健康空氣行動指出,空氣質素不應只聚焦在措施是否可行,而應該以健康為本,評估每項措施對健康的影響,政府在計算69項措施的成本效益時,必須同時列明空氣污染物總量減排潛力、可減少的健康風險、及因而帶來多大的經濟效益。
現時政府的空氣質素指標制定在世衛中期目標-1(IT-1)及-2(IT-2),不過,今年本港上半年空氣污染物微細懸浮粒子(PM2.5)的平均濃度(每立方米微克)達到24.9,可吸入懸浮粒子(PM10)的平均濃度(每立方米微克)達到38,即本港的空氣污染物平均濃度與世衛的空氣質素指標更高標準相若,即與中期目標-2(IT-2)或-3(IT-3)相若。
健康空氣行動指出,世衛中期目標-2(IT-2)的微細懸浮粒子(PM2.5)的濃度指標(每立方米微克)是25,世衛中期目標-3(IT-3)可吸入懸浮粒子(PM10)的濃度指標(每立方米微克)是30,本港的空氣質素指標有條件提升至更高標準的世衛中期目標-2(IT-2)及-3(IT-3),而非停留在世衛中期目標-1(IT-1)及-2(IT-2)。政府自2014年首次收緊空氣質素指標後,空氣主要污染物濃度有30%的減幅,健康空氣行動認為根據數據,政府有空間進一步收窄指標幅度。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表示,現時政府的各項空氣質素管制措施未有與健康考量掛鉤,「有做嘢,但係好離地」,他以電動車為例,批評政府最近減少電動車優惠,屬反其道而行,「環境局做自己嘢,但影響唔到運輸局,件事係應該跨部門進行」。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表示,由於不少基建在2014年的新空氣質素指標檢討前進行,現時不少基建仍根據1983年的空氣質素指標進行評估,空氣質素指標影響工程,故有必要在2019年的檢討提高標準。
環境局署任局長陸恭蕙表示,今次的五年一次空氣質素指標檢討會研究能否調整至更進取的級別,又指過往數年的空氣污染物已大幅減排,不是以市民有否見到或感受到才是「做咗嘢」。
至於政府宣布電動車優惠減少,環保署副署長張趙凱渝回應指,署方認為推廣商用電動車方面要更積極,但不鼓勵高價電動車,電動車叉電站的安置亦是一項挑戰。環保署署任助理署長(空氣質素政策)何德賢指有5款電動車正準備測試推出。
陳淑莊質疑,環保署的空氣質素指標措施會否難以推動其他政府部門執行,環保署指出其他政府部門並沒有大力反抗,但認為相關條例可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