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指司理知他沒有地,說只要他「出名就有錢收」。他說司理在他滿18歲時,再致電問他「簽咗名未」並約見面,其後帶他上律師樓。他於律師樓簽署出售丁權的合同,合同上寫明他可獲20萬元報酬。他當日亦有簽署其他文件,惟稱不記得內容。
古稱並不清楚當時將丁權賣給誰,估計是發展商決定報酬銀碼。後來他向學生資助辦事處申請學生資助,但並不知「有地係落佢名」。
根據兩份轉讓契,辯方指當時有發展商將總值50萬的七塊地,以及價值75萬的五塊地出售予被告,被告表示他未聽聞該發展商,並不認識賣家授權人,亦未曾接觸過相關文件。辯方續問他有否簽過授權書,被告指文件上有他的簽署,惟對此事毫無印象。
案件編號:WKCC4440/18
■記者廖希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