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二橋案︱控方結案陳詞 指單純在場已屬鼓勵其他人暴動 下月7日裁決

蘋果日報 2021/06/08 18:10

中文大學二號橋暴動結案陳詞

前年11月警方與示威者在中大二號橋展開攻防戰,其後闖入校園施放催淚彈,並制服多人。三男一女大專生事後被控暴動、蒙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案件今日結案陳詞。控方強調本案主要依賴衣着裝束推論被告參與暴動,即使無證據指出個別被告行為,但他們單純身處在場,已屬鼓勵在場人士。
四名被告分別是中大學生陳起行(21歲)、理大學生李俊皓(24歲)、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18歲)及中大學生鄧希雯(23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被指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黃亭陶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陳、張及鄧各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被指同日同地使用護目鏡、防毒面具及濾罐。張再被控攜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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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陳起行
主控官張錦榮今陳詞指,即使控方未能指出各被告的個別行為,或無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掟磚等暴力行為,只要被告與現場人士有足夠關連性,如衣着裝束、言行反應等,法庭即可定罪。控方指出,當日暴動持續了約13分鐘,被告「冇可能唔知、冇可能逗留咁耐離開唔到」。控方引述「赴湯杜火」案例強調,即使只是身在現場,增加集結人數,亦屬鼓勵在場人士。
法官李慶年歸納控方立場時指,法庭亦需考慮暴動的持續時間、參與人數、核心範圍大小等因素,「如果暴動為時較長,咁無辜身處現場嘅可能性就較低」。李官續指,控方透過指出陳、李及鄧三人的裝束衣着,推論他們屬同一陣線,再推論他們間接或直接鼓勵在場人士。控方同意有關歸納。
辯方陳詞回應指,雖然暴動持續了十多分鐘,但本案無證據顯示部份被告當日何時到場、被捕前逗留了多久。辯方亦強調,被告沒有作出與暴動共同目的相關的行為,控方單靠衣着裝束,並不足以證明被告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7月7日裁決,各被告續准保釋外出。
【案件編號:DCCC3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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