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題目:刑事法 嘉賓:余承章大律師
在香港的法制下,刑事罪行大致可分為兩大類,分別是:成文法規定的罪行及源自普通法的罪行。可是,很多以往是普通法的罪行已逐漸被立法定為成文法罪行。所謂成文法罪行,是指在香港法例上已被列為罪行的行為,例子有偷竊罪、傷人罪等等。現今,普通法罪行則有串謀詐騙罪、謀殺罪等。
簡易程序與公訴程序
本港刑事法庭程序也分為簡易及公訴程序兩類。概括來說,簡易程序適用於一般較輕微的罪行,而公訴程序則用來處理較嚴重的罪行。
在港的刑事罪行大多也在裁判法院處理,實際上,裁判法院的刑事司法管轄範圍廣泛,可審理多類簡易和可公訴罪行。所有刑事檢控均須在裁判法院展開,然後由律政司司長從罪行的嚴重性決定在何級法庭審理。
問:本人被控一項偷竊罪,事因我一時貪心,在店舖中偷了一盒朱古力,價值五元五角,我到法庭認罪,但又不知有甚麼後果。究竟應該如何?
答:偷竊罪行為香港成文法罪行一種,罪成可被法庭判處最高十四年監禁。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若被告人否認控罪,控方(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需要提出足夠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是干犯了被控的罪行,被告人則毋須證明他是無辜的。不過,若被告人承認有關罪行及案情,法庭便可作出適當的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