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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9名男女被控參與佐敦暴動 控方指其中4人衣物含微量高度易燃有機溶劑

蘋果日報 2021/06/21 17:44

理大圍城暴動

警方前年11月圍堵理工大學,大批示威在油尖旺一帶「開花」欲圍魏救趙,逾200人被拘控以暴動罪,其中涉及八男一女的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透露,9名被告均是當場被捕,有片段拍攝到其中一名被告疑將水馬推向警方防線,惟其餘8人沒證據反映其在現場的作為。警方事後將他們身穿的衣物送往化驗,在其中4人的手套或手䄂上,發現微量高度易燃有機溶劑。
9名被名告依次為學生陳國威(19歲)、會計文員陳子謙(27歲)、機電工程師江鏡棠(26歲)、學生陳霆堃(18歲)、學生黃適哲(21歲)、設計師梁嘉星(23歲)、銀行職員曾倩儀(24歲)、無業鄧錦樂(23歲)及測量主任詹隆享(26歲)。
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梁嘉星及詹隆享另分別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指兩人於同日同地分別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以及管有一支六角匙和一支士巴拿,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開案陳詞指,2019年11月18日早上開始,理工大學附近油尖旺區出現多場非法集結及暴力示威活動。當日下午1時6分起,逾百示威者聚集彌敦道近眾坊街築起傘陣,部份人手持磚頭和汽油彈與警方對峙。約2分鐘後,示威者向警方防線衝擊,警方防線向尖沙嘴方向後退。控方認為,本案的暴動約在此時開始發生。

控方要求即使暴動罪名不成立 法庭亦應考慮非法集結罪

約1時15分,同一批示威者轉入加士居道,當中部份人手持汽油彈及鐵通,部份則在路邊以水馬等物品作為盾牌,逐漸靠近警方防線。警方施放多枚催淚彈驅散,但這批示威者稍為後退,隨即在拔萃女書院外再築起傘陣,繼續與警方對峙,並向警方防線逐漸逼近。即使警方已舉起黑旗及發射催淚彈,示威者仍沒有散去,部份人更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控方指稱,9名被告身處在這批示威者之中。
考慮到警方發射多枚催淚彈及給予示威者充分時間後,他們仍拒絕離去,加上前線示威者襲擊警員,警方約於1時33分乘坐警車迅速接近示威者,其間有示威者向警車投擲汽油彈。警員下車追捕正在逃跑的示威者,截停及拘捕案中9名被告。9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或否認控罪。
9人被捕時均穿著黑色衣物及配戴或管有防毒面具、面罩、手套、護目鏡等裝備,首四名被告的衣物被驗出含有微量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第六及第九被告另被發現管有六角匙及打火機油等物品。
另外,警方翻看新聞片段後,發現第四被告曾連同大批示威者轉入加士居道,在拔萃女書院外以路邊水馬向警方防線推進,並站在前線與警方對峙。

控方傳召警員從片中認人 官:我哋見到仲使乜佢講?

控方認為,9名被告親身參與這場暴動、或與親身參與者有共同犯罪計劃或協議,或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暴動。若法庭未能裁定被告暴動罪成,亦應考慮各被告參與了非法集結。
控方首先傳召負責翻查涉案新聞片段的時任商業罪案調查科警員劉浩昇作供,打算依賴他的證供認出片中的第四被告。惟辯方指,劉在他的證人供詞僅指自己看了7小時的片段,沒提及就個別被告的片段翻看了多少次,亦沒提及如何辨認第四被告,形容控方此舉是「突擊嘅攻擊」。
控方回應指,劉是以片段中一名男子身穿的短褲辨認第四被告。法官林偉權認為,除非片中男子的特徵細微得令人容易忽略,否則不宜由證人作供提出,更反問:「我哋見到,仲使乜佢講?仲叫佢加埋意見做咩?」劉最終只負責辨認片中地點。

稱會嘗試聯絡有線電視人員作供

控方及後播放數段有線新聞的直播片段,然而代表第二被告陳子謙的大律師馬維騉指出,該片段畫面的「live」標誌時而出現、時而消失,不能同意片段是實時直播。
控方回應指,根據警員證供,該片段為從網上下載的有線新聞直播。惟林官質疑:「證人錯就大家跟住錯?」又謂:「大家唔好揸住份口供做人先得㗎,口供只係好基本嘅嘢。」又謂:「好多時大家都有不足之處,有啲應寫嘅唔寫,有啲唔使寫又寫,有啲又寫錯。」林官謂,控方有舉證責任,必須非常小心謹慎。
控方經索取指後,決定由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確認片中時間,並會嘗試聯絡有線電視人員作供。
另外,劉在馬盤問下確認,時發當日下午他在用作臨時羈留室的葵涌警署停車場,協助處理被捕人士的證物。警方在停車場擺放一張長枱處理證物,劉自言在處理證物前曾先整理枱面,但沒有清潔或抹走上面的污迹。另外,由於當日被捕人士多達80至100名,他不能確定被捕人士之間有沒有身體接觸。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DCCC2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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