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12港人偷越邊境罪深圳遭刑拘 最高囚1年 華大媽未審先判:企圖分裂國家

蘋果日報 2020/09/13 18:30

港版國安法華春瑩奧特加斯Morgan OrtagusTwitter

(新增內容)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奧特加斯(Morgan Ortagus)12日發Tweet形容,12名企圖非法越境的香港人是「香港民主活動人士」,還表明這是「香港人權狀況惡化的又一可悲例證」。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今(13日)發Tweet反擊,指奧特加斯的錯誤涉港言論,「他們不是民主活動人士,他們企圖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
華春瑩轉貼奧特加斯的Tweet,並寫道:「認真的嗎?事實核查:那12人是因在海上非法越境被逮捕。他們不是民主活動人士,他們企圖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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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春瑩未審先判,發Tweet反擊12港人分裂國家。(Twitter截圖)

●公安通報:12港人涉嫌偷越國(邊)境犯罪

但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今日通報指,2020年8月23日,廣東海警查獲的李XX、鄧XX等12名非法越境人員,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犯罪,已被當局刑拘。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公安機關依法保障犯罪疑犯的各項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蘋果》記者翻查過去案例,見今年9月有組織偷渡的被告最高刑罰為判囚2年多。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盧XX、林XX等人違反國境管理法規,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18條、322條的規定,根據被告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盧XX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並處罰款2萬元人民幣(下同;約2.2萬港元);被告林XX等15人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約5,670港元);被告陳XX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約3,400港元),可見中國法治充滿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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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發出通報,指12名港人已遭刑拘。

●官媒為黨宣傳「吹奏」:家屬賣慘戲太假!

《人民日報》海外版今日也為黨宣傳「吹奏」,評論以題為:「戲太假!攬炒派夥同涉嫌偷渡亂港分子家屬開記者會賣慘」,批評「攬炒派」顛倒是非黑白,妄言要內地在未經司法程序之下放人,完全是踐踏法治,混淆是非,把逃犯當「好人」吹捧!
中國外交部駐港公署網站12日也發聲明稱,發言人針對美個別政客就一起仍在偵辦過程中的香港居民非法越境案指手畫腳、說三道四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要求美政客立即停止插手香港事務、干涉中國內政。發言人指,中國是法治國家,中國司法機關依法辦案,依法保障犯罪疑犯各項合法權利,嚴格按照「一國兩制」原則處理涉及內地和香港的案件。美方無權置喙。
《蘋果》記者/Twitter/《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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