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19歲的女事主X連續兩日出庭作供。辯方指根據口供記錄,X聲稱案發後很傷心,不想再見到被告陳明熙(19歲),兩人亦不再是朋友;惟辯方指,X在案發後翌日仍與被告到蘭桂坊飲酒並吸食水煙。X起初稱「不知道、不記得」,不過,當辯方展示她與被告之間的facebook訊息佐證,她才改口承認,惟她自言不記得是否曾飲酒或吸食水煙。
辯方又指,當X自殺不遂被送院後仍與被告保持聯絡,且態度友好,X稱不肯定。辯方再次展示訊息紀錄,內容顯示X不但向被告發出心心圖案,更謂「你不用擔心,我一切安好」。當被告表示「我很掛念你」,X亦回覆「我也掛念你」,兩人又多次通電話。辯方指被告當時更到醫院探望X,在病房逗留數小時,當時X男友也在場。
X承認自14歲起曾多次𠝹手腕,但案發前一年已停止;她承認留醫期間沒向醫護人員透露被強姦一事,更訛稱從沒與男友發生性行為。X解釋,說謊只因不想父母知道年僅17歲的她已與男生發生性行為,免他們傷心。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57/19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