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影相】為免陪審員再被偷拍 開庭時三語警告禁拍攝

蘋果日報 2018/06/06 17:54

法庭影相

就過去3個月內有4宗涉嫌法庭內偷拍事件,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提問事件是否如傳媒所指關乎敏感政治案件、有否衝擊市民對法庭公正審理案件信心、會否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加強措施等。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書面答覆,稱司法機構最近已實施加強措施,包括法庭程序開始前在庭內以廣東話、英語及普通話公佈,提醒法庭使用者有關禁止攝影規定,以及於法庭程序進行期間,有需要時增派保安人員監察。

答覆指不具體評論個別個案,而相關陪審員被偷拍事件警方已展開調查。其他加強措施亦包括於庭內及法院大堂多個更當眼處張貼更多有關禁止攝影的通告及標示、透過司法機構人員因應適當情況以口頭或書面告示方式提醒;而司法機構亦考慮發出實務指示,規管有陪審團參與的法律程序中使用流動電話及其他有攝影或錄音/錄影功能的器材。
至於會否要求內地有關當局正視問題及加強教育內地居民在港時須遵守香港法律,答覆就指考慮到上述各項措施,現時已有足夠途徑讓旁聽人士知悉不可在庭內攝影規定,強調法庭絕對不會姑息在法庭内非法攝影的行為。
自旺角騷亂案開審後屢次有內地人疑在庭內拍照,到5月中陪審團出庭宣讀裁決前,更有人將一張明顯從庭內公眾席偷拍、攝下4名陪審員容貌的照片電郵至司法機構投訴組,揚言「還有很多」,當時法官直斥相關行為無視法例,令司法程序的完整性受影響,或致陪審團受到壓力或不當影響。同月高等法院再有內地女子唐琳玲於庭內拍照,唐更向法官表示「我喜歡拍照便拍照」,其後法官陳慶偉裁定唐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囚7天,控方向唐索取19.7萬元訟費。
根據現行法律,針對在庭內攝影行為大致有2種處理方法,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7條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2,000元,涉嫌干犯者亦可被控以刑事藐視法庭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及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