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撰寫求情信自認可恥,違反誠信,嚴重傷害女童身心,向事主母女致歉,承諾會悔改,被告兒子亦指父親喪失良心,犯下滔天大罪,但懇請輕判。
暫委法官彭偉昌指,被告給數百至千元零用錢及送電腦予女童,出手闊綽,聲稱視女童如己出,實是一派胡言,被告着女童留錢自用,不要交給母親,根本是荼毒女童,而被告持續犯案,將女童視為洩慾工具,因案情嚴重,故判上述刑期。
69歲被告李其光,任職地盤高級管工,與前妻育有三名子女,被告於03年與女童的母親成為情侶,當時10歲的女童稱被告為契爺。同年冬天,被告帶女童到友人家中,首次與她性交。翌年,被告與女童母親分手,但仍繼續侵犯女童,被告且說「你嘅身體係我嘅」,女童欲斷絕該段關係時,被告稱「𠵱家好多女仔都係咁」。直至去年女童14歲時,她將事件告訴母親及報警。
案件編號:HCCC2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