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除首及第五被告智力正常外,其餘均輕度智障。法官指34歲事主吳偉文智力異於常人,接納事主及第四被告證供可信。法官認為各被告利用事主智力問題,威嚇他不准離開,加上連番毒打,令懦弱的事主不敢反抗離開。而身為各被告「契爺」的首被告,當知道事主打破玻璃便怒打他,又吩咐其他被告剃事主頭髮、淋凍水等;26歲次被告以大家姐姿態領各人虐打,刻意剃剩小撮頭髮取樂,更在首被告報警後,只關心仍在單位內的兩犬,令法官慨嘆「真是人不如狗」;其他被告亦視作遊戲,凌辱事主取樂,對事主的傷勢視若無睹,沒加阻止或報警。
事發07年11月22至24日間,事主在公園拾荒時,遭被告搶去財物,復禁錮在田灣邨單位虐打。首被告曾供稱第三被告曾叫事主食狗屎,事主因靚女叫到而照食,首被告見事主喜歡食,又狀甚滋味才無制止,直至事主嘔吐便帶他冲身及剃頭髮。
案件編號:DCCC12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