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警鬼祟豁免前線show委任證 申訴專員展開全面調查
警察通例警方委任證申訴專員公署
早前一宗司法覆核案件的審訊,披露警方原來早於去年11月底,已正式豁免了《警察通例》部份涉及展示委任證和警察編號的規定,但公眾並不知情。《蘋果》引用《公開資料守則》要求披露詳情,警方僅重申沒有「修改」相關條文,卻始終不答有否「豁免」相關規定。申訴專員公署收到《蘋果》投訴後表示,決定展開全面調查。
警方於去年10月底宣佈,為保障警員私隱,日後警察處理示威時,會以行動呼號作身份識別。不過,警方從來沒有正式宣佈會修改或豁免《警察通例》的相關條文,意味警察理論上仍有責任向市民出示委任證和提供警察編號。今年6月法庭審理一宗相關的司法覆核案件時,律師在庭上引述警方文件指,原來部份相關條文已獲豁免,公眾至此才得知真相。
根據警方文件,警方總共作出了三項豁免。第一,《警察通例》第20-03條本身列明,警務人員在市民要求下應披露足以辨別身份的個人資料,其中警員至警長應至少提供職級及警察編號,警署警長以上的警員,則應至少披露職級及姓氏。
不過,文件指出,由去年11月27日起直至另行通知,第20-03條的規定已被豁免(waive),所有在公眾事件中執勤的軍裝警員及便衣警員,都會獲得一張印有行動呼號的藍色卡片。佩戴藍卡後,職級為警員至警長的防暴警察,可以移除肩膊上的警察編號布帶;警署警長或以上職級的防暴警察,則要繼續展示其印有職級的布帶。
第二,文件披露新制度實施後,《警察通例》第20-14條仍然生效。該項條文本身列明,所有警察都需要出示委任證,但軍裝警員在以下3種情況下可獲豁免,毋須立即出示:(1)當時情況不容許、(2)出示證件會影響行動或危害警員安全、(3)市民的要求不合理。便衣警員本身沒有上述3個豁免權,但警方文件披露,由去年11月27日起直至另行通知,警方已將豁免權延伸至所有便衣警員。
第三,警方亦已實施新政策,規定若有多於一名警察執勤時(無論是否身穿軍裝),只需現場最高級的一名警員向市民出示委任證就可,毋須全部人出示。這項新政策與《警察通例》20-14(6)的規定並不相符,但警方沒有說明是否已修改或豁免該項條文。
《蘋果》在法庭審訊後向警方查詢,對方僅稱沒有「修改」相關章節,但拒絕回應是否有「豁免」相關規定,也拒絕回答為何警方網站沒有披露相關豁免內容。《蘋果》其後引用《公開資料守則》,要求警方交代有否對相關條文作出豁免、延伸或修改,並要求交代相關改動的細節、原因和生效日期。警方19日後回覆記者,只是重申沒有「修改」相關條文。
記者要求覆檢後亦不獲更多資料,因此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正式投訴。公署日前回信,表示經審研個案資料後,決定就警方涉嫌違反《公開資料守則》一事進行全面調查。
有關《警察通例》的投訴並非新事。網媒《眾新聞》去年透過《公開資料守則》,要求警方提供《通例》所有章節的標題,但遭拒絕。《眾新聞》記者隨後向申訴專員投訴,今年5月獲告之投訴成立。申訴專員建議警方重新按《公開資料守則》考慮索取資料要求,並稱除非有具體且具說服力的理據作為拒絕披露資料的依據,否則應接納要求。不過,警方至今沒有遵從專員的要求。
申訴專員趙慧賢是警務處前副處長,去年4月上任,當時表示為釋除外界疑慮,所有與警務處有關的投訴個案,她都不會參與。
1. 第20-03條本身列明,警員有責任向巿民披露警察編號及職級等資料,但警方由去年11月底已豁免此規定。
2. 第20-14條本身容許軍裝警員,在某些特殊情況不需即時出示委任證,但警方由去年11月底將這些豁免權延伸至便衣警員。
3. 警方未知何時實施了新政策,規定一群警察執勤時,即使全是便衣,但只需最高級的一名警察出示委任證即可,有違第20-14(6)原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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