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法制不完善,兼且執行死刑,甚至比世界其他地方多,對於人權和公正審判缺乏保障。特區政府有責任保障特區內的所有人的人權,包括不在該人的人權有可能被剝奪的情況下將他交出,所以移交特區內的人給內地當局是有問題的。這個問題得不到明確的答案,與內地商討移交協議也存在障礙。
然而,一天沒有移交協議,我看不出特區政府有甚麼合法權力扣押任何沒有在香港犯罪的人,將他移交內地當局。要是該人是內地人士,他的入境與逗留會受到《入境條例》管制,要視乎在條例之下特區政府的權限,但若是香港居民,就不能強遣離境。
有人認為不應要求引渡陸羽疑兇,正因為他在內地難逃一死,阻嚇作用遠比來港受審大。這是有違法治精神的觀點,吾不敢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