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說笑的。幾年前我對書法老師周慧珺說有人假冒她的書法,簽上她的名字,出售。她竟然不怒反喜。一時間我悲從中來,因為沒有人假冒我的書法!如果書法市場滿是張五常書法的假貨,我發達可期矣!當然,如果有人假冒我的書法,連我自己也分不開來,我會反對,但又會自嘆學藝不精,沒有獨到之處。勞力士與名牌皮包,既為名牌,應該有獨到之處吧。
我因此認為,北京不要凡假必禁。要等名牌的主事人要求禁止才禁。因為廣告費用高,邏輯說,假貨與真貨可以兩全其美,皆大歡喜:製造假貨的人有點收入,名牌因為有假貨的引導而增加了真貨的銷售量。
當然,物品種類不同,假貨的效應有別。盜版影碟對版權的擁有者有害無益,尊重版權要禁盜,不用問了。書籍也如是。至於發明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資產,一般而言也要尊重,要依法行事。可惜這些是非常複雜的問題,執行談何容易!先進如美國,發明專利的官司費用高得離奇,就是註冊一項專利,複雜的,費用之高不容易相信。也是在美國,商業秘密的盜竊與防盜,雙方每年花的加起來是天文數字了。
我要細想一下才能給薄熙來作一點建議。三十年前花了不少心血研究知識產權,為美國的國家研究基金寫下了一份長報告,當年沒有發表。不久前發表在《張五常英語論文選》(五四七至五九九頁),幾位行內朋友讀後,說是在這題材上最深入的分析。薄部長如果有興趣參閱,可能像我當年那樣,感到天旋地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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