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女事主遭侵犯後向同學傾訴,始揭發事件報警,而被告在警誡下表示,當時獲得女事主同意。
律師申請保釋表示,被告在內地大專畢業後,投身解放軍,服役12年,官階晉升至連長。他退役後,在東莞任職保險,月入8千元,將4千元作家用。被告於本月13日以單程證來港與家人團聚,翌日發生本案。律師續稱,被告於十年前認識帶着女兒的妻子,兩人05年在香港結婚,育有一名5歲兒子,入讀幼稚園,與女事主同住。被告認識女事主後,多年來從沒有發生事情。他可以提供15萬元保釋金,暫住妻子的表哥家中,以及定時往警署報到。保釋申請最後被法庭拒絕。
案件編號:TWCC186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