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聯黃定光表示,僱員並不一定到僱傭合約內指定地點上班,而是可能在上班途中,被僱主調派到其他地點工作,他質疑在現時的條例草案下,僱員會否計入工時。勞工處副處長黃國倫表示,即使僱員不是到指定地點工作,只要是履行僱主職務,都應計入工時之內。
有議員則關注到若僱員的工作性質,不是前往固定地點上班,而是直接由家中前往其他工作地點,其間的交通時間應否納入工作時數計算。勞工處助理處長方毅表示,根據條例草案,原則上工作時數不包括往來住所及工作地點的交通時間,但勞資雙方亦可按照現行僱傭合約,將交通時間納入工時。
條例草案又列明,員工用膳時間不被視為工作時數,勞工界立法會議員李鳳英昨表示,勞工界200個工會代表一致認為,應將有關條文刪除,以加強對員工的保障。黃國倫承諾再作研究,若不影響執法,會考慮剔除有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