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列明,可要求外國及台灣政治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涉港活動資料,包括在港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等。若拒提供,一經定罪可被罰款十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台灣陸委會昨發聲明,批評實施細則定義模糊、浮濫,對於長期在港從事民間交流服務的台灣政黨、民間團體、駐港機構等極不尊重、不友善;除製造在港台人恐慌,更扼殺台港正常交流互動,並嚴正警告北京及港府,不要逾越違反人權及侵害台灣在港團體及機構正當權益的界限。
民進黨副秘書長林飛帆也稱,在香港連舉白紙都危害國家安全,在台灣前總統馬英九還能大談「一個中國」,這就是(兩岸)不同之處:「以中共連張白紙都害怕的程度,台灣不是你管得起的。」《華盛頓郵報》刊登前北京分社社長潘文評論文章,大陸或把國安法當治台藍圖,進而朝武力犯台目標邁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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