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唔搵獨立法律意見放生689 律政司:作最終決定都係律政司
UGL案梁振英律政司
律政司前日發出簡短聲明宣佈,就前特首梁振英收取UGL 5,000萬元而未有申報的指控,因沒足夠證據提出檢控,但聲明無詳細解釋理據,律政司在傳媒追問下承認無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自行決定不檢控,其中將案件外判理由為「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認為不適用於今次個案。不過,外界認為今次梁振英案涉及金額大而且身份敏感,但律政司一直未有解釋為何會認為UGL案不會予人有偏袒的觀感。
《蘋果》連日不斷追問律政司,為何未有詳細解釋今次不起訴梁振英的理據,及為何未有聘請第三方法律意見的原因。對於律政司就不檢控梁振英發出的聲明被指理據不足,律政司發言人今日傍晚回應指,法律意見及相關的事實基礎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不應披露。
律政司發言人又引用《基本法》為決定辯護,指即使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按基本法第63條,也須由律政司作最終檢控決定。發言人稱,是否把案件外判主要視乎實際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律政司會基於運作需要把案件外判,例如需要專家協助而司內並無所需人才,或有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就梁振英個案而言,經考慮所有相關的因素後,律政司沒有向外判大律師尋求法律意見。《基本法》第6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認為案件涉及前特首,律政司是政府部門,而政府部門的首長是特首,律政司為避嫌就應聽取獨立法律意見。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就以2003年時任律政司長梁愛詩決定不檢控財政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避稅,聲明長達17頁紙,詳細羅列外聘本地及海外資深大律師意見,令公眾可看到並非政治原因或包庇,不明白今次為何會如此處理。近年被指「走入建制」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同樣認為律政司的解釋讓人感覺粗疏,建議律政司可考慮利用立法會等渠道以釋除社會疑慮。
在03年負責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案的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有線》訪問時指,律政司未有就梁振英收取UGL款項個案尋求獨立法律意見,觀感上會令人覺得梁振英因社會地位而脫罪,導致公眾對刑事檢控制度失去信心而損害法治。他說這並非尋求專家協助的問題,而是觀感上偏袒的問題。梁振英身為前行政長官,現時在中國亦有很高政治地位。而律政司是政府一部分,部分人會覺得,梁振英沒有被檢控是因為他的社會地位。消除這種看法非常重要,最好的處理方式是尋求外間法律意見,審視案件的理據。他又表示,無意質疑執法機關的調查工作,所以不評論律政司就梁振英個案的最終決定是對或錯。他關注的是公眾觀感,刑事檢控制度要取信於公眾,如果公眾對檢控制度失去信心,可能損害法治。即使法例上律政司不一定要取得外間法律意見,但部門有責任維護公眾對檢控制度運作的信心,這是政策上應做的工作。
律政司昨回覆《眾新聞》查詢時就表示,作出不檢控決定前,有否向海外法律專家例如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 QC)取得獨立法律意見,會基於若干理由把案件外判,就現時個案而言最相關的理由為:(一)需要專家協助,而司內並無所需人才;(二)為求審慎起見,認為適宜尋求獨立外間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或服務,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認為以上兩項理由並不適用於現時個案,不過《眾新聞》再次查詢,為何「偏袒觀感」原則並不適用UGL事件?為何2015年處理曾蔭權案時有向海外御用大律師取獨立法律意見,與UGL案有何不同?但律政司未有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