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自2004年起,規定綜援申請人,於申請時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在申請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該年內離港不超過56天,始會受理。本月21日,高等法院就一名被拒批綜援的內地回流失業漢提出之司法覆核,裁定有關「過往一年連續居港」的規定違憲。社署已因應判決暫停執行該規定,惟強調上述判決只適用於綜援計劃,至於高齡及傷殘津貼的申請仍須按現行規定處理。
社署表示,正就裁決研究判詞及有關理據,現階段暫停執行該規定,受影響130宗正在處理的個案,該署會主動聯絡有關申請人跟進。至於高齡及傷殘津貼的申請資格,也有「過往一年連續居港」的規定,社署強調,目前這兩類申請不受裁決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