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助理阻差辦公罪成還柙候判 官指警敵視示威者言論不代表不誠實可靠
梁劍凱阻差辦公罪搶犯敵視示威者言論
7.21元朗站白衣人恐襲事件發生三個月當日,市⺠抗議「警黑勾結」,晚上在元朗大馬路一帶聚集堵路,有示威者遭督察制服;其間有區議員助理涉向該督察投擲1.5公升水樽,最終示威者成功逃走,區議員助理卻被捕,被控阻差辦公、拒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三罪。案件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另兩罪罪脱。裁判官指案件情節嚴重,且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認為即時監禁是恰當刑罰,下令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下月26日判刑,其間被告還柙。
被告李梓豪(24歲)被指於20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抗拒警務人員,同時被搜出雷射筆。
裁判官梁雅忻裁決時指,現場片段清晰可見被告轉身及手部有投擲動作,目的是妨礙督察追截逃走女子,情形與督察庭上供詞相乎。對於督察承認過去曾提出一些個人感想及敵視示威者等評價,又承認曾向被告説粗言穢語,梁官指雖然該等情緒管理不合乎公眾期望,但不代表督察並不誠實可靠,終裁定被告阻差辦公罪成。
至於抗拒公職人員罪,警員作供稱在制服被告期間,被告極力反抗,但片段卻顯示被告在一兩秒後已遭多名警員按倒在地上,並應該有警員坐在被告身上,被告可能因身體痛楚或肢體處於不正常狀態下而嘗試郁動,屬自然反應,不屬於對抗警員執行公務。
至於有關雷射筆的控罪,被告被指遭警員按倒在地後,不理警告依然將雷射光束照向警員。惟梁官指警員在片段中阻擋了鏡頭,法庭未能清晰看到整個過程,未能確認雷射光是否由被告手中發出,基於存在疑點,裁定此罪亦不成立。
辯方大狀向法庭呈上三名區議員的求情信,內容均對被告過往一年助理的工作給予正面評價,指他熱誠投入協助基層市民。大狀透露被告於2018年完成台灣國立大學的幼兒教育課程,導師等人均指被告樂於助人,善良正直,形容被告當時目睹有女子跌倒,只為扶起跌倒女子,與實質「搶犯」有明顯分別。
大狀續指,被告面對的控罪與其性格不相符,而且整個過程只有短短幾秒,無可否認性質嚴重,惟當時環境混亂,被告並無考慮清楚而作出錯誤決定,希望法庭判以非監禁式行罰,例如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梁官反駁指,片段清晰可見被告有所動作,又指被告阻截警員截停該女子行為等同「搶犯」,法庭必須考慮阻嚇性刑罰。
大狀一度引用2015年光復元朗中被指「胸部襲警」的上訴庭案例,希望法庭判被告社會服務令,惟遭梁官拒絕。
案中督察梁劍凱過去曾多番於網上發表仇恨示威者言論,他作供時曾揚言:「11點唔會有正常守法嘅人喺街跑」,案發當日片段拍得他向被告爆粗,他則回應:「作為一個專業警務人員,我哋都係人,會有情緒。」
辯方當時問梁:「係咪專業就可以唔恰當?」梁回應謂:「我覺得可以做得好啲。」辯方再向梁稱:「依家唔係記者公佈會,答啦。」裁判官梁雅忻亦忍不住開腔向梁謂:「答咗先。」梁回應謂:「我係有脾氣嘅。」最終同意個人説法「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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