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庭:原審官誤導陪審團
入境處縱火七犯上訴得直重審

蘋果日報 2004/10/19 08:00


七名上訴人施君龍、彭漢坤、傅模、林興鑾、楊義坪、楊義炎及周洪川,分別判監十二至十四年,各人昨由懲教員從赤柱監獄押送至終審庭,聽罷首席法官李國能宣判後,再轉送荔枝角收押所,其家屬對各人不准保釋,甚為難過。

說法有違常規
這宗由港人內地子女申請居留權引起的慘劇,發生於○○年八月二日,包括七名上訴人的二十三名內地人,在灣仔入境處大樓十三樓一房間內示威,求見入境處處長遭拒,入境處職員清場,其間有示威者淋天拿水及點火,結果高級入境主任梁錦光(四十二歲)及示威者林小星(二十六歲)身亡。
根據辯方所說,除施君龍外,全部上訴人均有拿膠樽,林小星亦然,其中兩人更承認膠樽載着天拿水,他們雖無意傷人,但不惜在入境處職員清場時,縱火自焚。
終審庭常任法官包致金昨在判詞中指出,本案其中五名上訴人,曾在審訊時自辯,其證供對全部上訴人均大有幫助,但原審法官卻要求陪審團,要肯定辯方所說屬實,否則不能加以考慮,此說法有違常規。
包致金續指,雖然「最多口」的施君龍,曾在肇事房間外的走廊,對入境處職員揚言「今日你哋變燒豬」,又說「明年今日就係你哋嘅死忌」,但無證據顯示,房間內的示威者,聽到施君龍所說。包致金認為,陪審團有權獲得正確指引,為免嚴重不公,定罪必須撤銷。

法庭觀念犯錯
包致金又糾正了下級法庭的一些錯誤,藉此令原審時能順利進行,包致金指本案涉及共謀犯案,就算施君龍沒有慫恿或幫助他人犯案,亦不在起火現場,只要他們有犯案的共識,亦能裁定誤殺或縱火罪成,並提醒控方,針對上訴人的誤殺罪,可根據各人所為,屬嚴重疏忽,提出證供。
至於陪審團沒有看過較清晰的數碼光碟,是否影響判決,終審庭未下定論。
案件編號:FACC5-6/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