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首被告於91年以198萬元購入西營盤醫院道一單位,要求同事黃佩儀出任其單位代名人,負責簽署單位的買賣合約,並以黃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但所有樓款及稅項支出均由首被告支付。
首被告分別於91年8月至97年3月,向政府假稱租住黃的單位,申請租屋津貼,獲政府發放合共165萬元租屋津貼,直至97年5月首被告以680萬元出售單位為止。
控方指首被告易子佳親自接洽新買家,曾點頭承認是單位的真正業主,而黃則負責簽署買賣文件,其中470萬元售樓款項則存進其妻的銀行戶口內。
案件編號:DCCC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