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私人司機的被告堅稱,去年1月13日晚上8時許才抵達阿心的寓所,當日下午5時仍未下班,應該接載老闆或其女兒,並非如黃慧心(阿心)所指,在寓所內落藥溝酒。主控突拿出一本出勤簿,顯示被告於1月13日中午12時至1時已接送許老闆放工,老闆居於港島舊山頂道。
被告解釋,該本出勤簿是阿心填寫及保存,因為阿心要清楚知道他每月收取的超時工資,阿心或填錯。問及是否接載老闆返家或去了那裏,被告只說:「我唔肯定,因為我接我老闆去有啲地方,係唔可以寫出嚟㗎!」
主控另指,從2月10日拍得的片段所見,V太太不欲讓被告親吻下體,但被告沒有罷休,而4月14日又欲跟V太太進行自己很享受的肛交,被告不同意控方說法。他承認曾跟3至4名女士發生關係,但強調當時已發現阿心跟其他男人有染。
案件編號:HCCC24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