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控官開案詞指出,次被告於97年開設「美之會」,為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第三及第四被告亦為董事,該公司專門從事美容傳銷業務,逐漸建立起會員網絡,首被告受僱負責巿場推廣。至00年5月,次被告成立「特富發展有限公司」,推出高回報的投資計劃,利用既有的會員網絡,招攬更多人加入,實行「層壓式」種金詐騙計劃。
特富先推出「TurboRichI」投資計劃,揚言投資者在第一至九期只需共投資1.07萬元,至第28期,便可取回10.3萬元,回報率高達近9倍。另外,公司又推出一個投資期較短的計劃「TurboRichII」,投資者在第一至第四期投資共3,450元,至第14期共可取回21,390元。次被告着首被告負責推廣,開辦講座予投資者,更聲稱計劃由德勤設計及計算過證實不會有損失,結果由00年5月至01年5月間,共有8400名投資者參加,投資額由10萬元至逾100萬元,總額達1.3億元,惟特富揚言的回報率根本不可能達到,最終招致損手。次被告另於01年以逾5,500萬元購入尖沙嘴厚福街愛賓大廈,並利用投資計劃騙得的金錢支付首期及還按揭等款項,總額達2,200萬元,更向會員聲稱該大廈會開設美容及髮型屋、卡拉OK及餐廳等,會員可享折扣優惠,惟至04年將大廈轉售淨賺2,600萬元,部份存入次被告及第四被告的銀行戶口。
案件編號:HCCC19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