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除製造商、包裝商或獲其書面授權的人士外,任何人不得擅改標籤上資料。同時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任何人士如售賣不宜供人食用或已變壞的食物,不論是否已過食用日期,亦屬違法。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入獄6個月。
今年首三季,食環署共接獲26宗有關過期食品的投訴。市民可於辦公時間致電食環署各分區辦事處,或於任何時間致電1823政府熱線舉報。如情況許可,投訴人應付款購買有關食品、保留收據及問題食品,以作證據。檔案編號:101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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