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T案終極上訴】入境處指婚姻具特殊地位不可比較 終院法官質疑理據
終審法院QT受養人簽證
英國女同性戀者QT與伴侶在英國民事結合,伴侶其後來港工作,QT申請受養人簽證來港時被入境處拒絕。她指處方只接納異性伴侶申請簽證屬性傾向歧視,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以本港只認可異性婚姻而駁回,上訴庭則判她勝訴。入境處不服向終院提上訴,法官聽罷陳詞押後宣判。
代表入境處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首先陳詞,他一再重申香港法律只認可一男一女婚姻,入境處處長制定政策時有權只採納香港法律認可的婚姻定義,而沒有責任接納本港法律選擇不認可的婚姻觀念。
他強調香港和歐洲案例均表明婚姻有特殊地位(status),因此異性伴侶和不可結婚的同性伴侶根本不可比較。而婚姻的特殊地位本身已是足夠理由支持兩者待遇有差別。彭力克指應否准許同性婚姻完全可以討論,但處方不能「走後門」間接認可不符合本港法律的事情。他理解QT為何投訴不認可同性伴侶是偏見和不公,惟這就是香港法律。
對於彭力克強調處長可跟從法律的婚姻定義,法官不乏質疑。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處長曾接納一夫多妻者申請受養人簽證,也曾接納外交官申請同性伴侶為受養人,這些婚姻均不獲本港法律認可,但和QT有不同待遇,令人疑問處方政策如何跟從本港法律認可的婚姻定義,是否正確、公平和客觀。
彭力克承認一夫多妻的個案的確有違處方所述的原則,外交官的個案則是為了促進外交關係,這是特事特辦的好理由。
馬道立續指根據處長的證供,處方不接納同性伴侶受養人,似乎並非為了跟從本港法律,而是認為沒足夠證據證明同性伴侶有真實關係,從而危及政策嚴謹性。彭力克指他們可提出證供未有的理由,包括反映香港憲制下的婚姻概念和鞏固婚姻制度。
上周五上訴庭頒佈有關同志高級入境主任梁鎮罡申請配偶福利和合併評稅的案例,判梁敗訴,判詞亦提到法庭需維護和保障傳統婚姻制度。彭力克今主動引述該案判詞,指《基本法》第37條的婚姻自由只保障異性婚姻,引起法官接連發問。
馬道立問彭力克會否認為基於第37條,任何對異性和同性伴侶的差別待遇,只要是基於婚姻狀況便不屬歧視,彭力克回答需視乎情況。 法官鄧國禎則問,假如立法會想立法准許同性婚姻會否違反第37條,又或者能否將同性婚姻列為罪行。彭力克指立法會尚未如此立法,他亦不欲延伸太遠,重點是QT無權爭取本港的婚姻福利。
代表QT一方的御用大律師Dinah Rose則指,處方早前未曾提出過「保障傳統婚姻制度」是受養人簽證政策的目的,質疑處方閱讀梁鎮罡的案例後借用判詞中的理據。Rose不認同處方以保障傳統抗辯,她指簽證只是發給外國人,理論上無助保障本地傳統;簽證的對象是受養人而非配偶,重點是申請者有真實的受養人關係,檢視有否婚書只是行政便利,不足以證明或否定申請者的關係。
法官李義今早聽取處方陳詞時提出,若以同性伴侶缺乏異性伴侶的特殊地位為由,論證兩者應區別對待,可能犯下循環論證的錯誤。Rose陳詞時亦指以「不能比較」為由區別對待同性和異性伴侶,有可能陷入自圓其說、循環論證的問題。她指每宗個案均需具體研究,本案的受養人簽證政策對少數群體造成沒正當理由的負面效果,但處方今日未有分析。
案件由首席法官馬道立、三位常任法官李義、鄧國禎、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華學佳勳爵審理。入境處委聘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David Pannick)、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和大律師周昭雯,QT一方沿用早前上訴時聘用的御用大律師Dinah Rose和大律師白天賜(Timothy Par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