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休斯─莫瓦爾完事後,拿起利刀狂刺格林68刀致死,然後姦屍,再施施然割下屍體的頭顱和陽具,挖去眼珠和內臟,再將軀幹斬成八份,扔在酒店浴缸。事後他到警署自首,聲稱是受到酒精和藥物影響殺人,已記不起犯案過程。
檢察官萊恩伯德力斥他大話連篇,指即使酩酊大醉的人,也不會幹出這種「毫無人性」的慘案;病理學家作供時指他肢解格林的刀法像做手術般精確,在他左胸刺了28刀,右胸刺了27刀,很對稱。
但最大證據莫過於蒂休斯─莫瓦爾不打自招,他曾寫信給一名記者披露內情,企圖出書賺錢,繪影繪聲地寫出案發經過,指自己有戀屍狂,宰屍有性快感這些信件成為呈堂證供令他入罪。
法新社/加拿大通訊社/canad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