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訂明,除非客戶明確表示同意,否則營辦商不可於約滿後自動續約。營辦商亦應在合約內,清楚列明哪些合約條款及條件可由其單方面更改;若涉及包括以下對客戶有重大影響,須於更改生效前,給受影響客戶不少於30天預先通知:
1.合約服務收費增加
2.行政費或其他費用增加超過港幣30元,或等同每月合約服務費款額三成(以較高者為準)
3.客戶能證明更改合約條款會對其所使用的服務帶來重大及負面的影響
客戶可於上述更改生效前,按合約訂明的安排終止合約,惟營辦商就此而要求客戶給予的通知期,不可多於15天,客戶亦毋須承擔任何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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