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寫過數篇批評《愛與誠》歌詞的文章,有讀者問我是否對林夕感到失望?大概花無百日紅,林夕被大家褒讚得夠久了,近來似乎泛起了一股貶林夕的思潮。從事商業創作的人都知道,創作除了為興趣,也為榮耀,也為賺錢。娛樂藝術在本質上便是一件矛盾的產物,娛樂大家的一個同義詞,是媚俗,並非說媚俗必然與文學藝術背道而馳,可要求每次都能做到雅俗共賞,未免吹毛求疵。
更大的難題:一首歌並非作詞人的個人作品,作詞人多少要為歌手負責,然而像王菲及Leslie的歌手沒有幾人,大部份歌手要求的無非是流行。不過,體諒歸體諒,當一個創作人甘心成為一部迎合市場的機器,他是可以取得更多的利,但已無權獲取讚譽。我是討厭《愛與誠》,但這不足以抹煞我對林夕的欣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