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書銘指並指,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已可構成非法集結,而任何參與非法集結人士,若破壞社會安寧,有關集結更或被視為暴動罪,石指「咁多人出嚟﹙破壞連儂隧道﹚,而且又有花圈、有黑白相、又有『壽終正寢』呢啲字,已經係好有威嚇性、侮辱性,無啦啦點會送個花圈畀人?根本係有威嚇人身安危嘅成份」。
石強調,《公安條例》下的暴動罪其實「好易中」,加上有刑事毀壞成份,質疑警方為何未有執法:「咁多人喺度搞事、做緊有威嚇性嘅行為,點解警察冇拉人?」。
石書銘指認為若要令市民對執法人員有信心、要相信他們客觀中立,警方應一視同仁跟進上述事件。
■記者許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