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讀者陳先生(化名)為大埔一個居屋單位業主,早前獲房委會批出《可供出售證明書》,可將單位於居屋二手市場出售,於是向地產公司放盤。
藉詞扣起文件副本
他說,今年八月底接獲中原地產代理公司大埔廣場分行一名代理電話,指有買家對其單位有意,請他到分行洽商,買賣雙方議價後成交,即時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及一份「物業買賣確認書」,簽署完所有文件後,地產代理對買方說:「你啲證未出,啲文件唔可以曝光住」,便將所有文件收起,未有將副本交給買賣雙方。
隨後,地產代理將買方交出的一萬元(現金)定金影印,將影印本交給賣方陳先生,並稱待查契證明該單位不是負資產才會將現金交給他。
陳先生說,他等候多天仍未收到合約及定金,多次追問地產代理,才知道買方尚未獲房委會發給有效《購買資格證明書》,他才知有關交易可能出問題,於是要求取消及取回所簽合約,但均遭拒絕,地產代理只傳真一份「物業買賣確認書」給他,着他細閱法律責任,並指「買方一定要買」,「如唔賣要賠佣賠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