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資產估值不合理 估值師或須承擔法律責任
證監會
證監會《聲明》指出,上市公司不時會委聘專業估值師對其所擁有或擬購入的資產進行估值,如在企業披露文件中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是關乎估值師的估值,估值師便可能須為任何與該估值有關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承擔法律責任。
證監會指出,估值師如已授權上市公司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牽涉入上市公司披露該資料,並且知道該資料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在該資料是否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方面有疏忽,便可能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或298條承擔法律責任。
如估值師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或298條,證監會亦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提起法律程序,以取得補救命令,當中包括命令該估值師支付賠償,使交易各方回復他們在訂立交易之前的狀況。如企業披露文件所載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是因估值而造成,估值師便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向按被低估或高估的價值認購、出售或買入有關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資者作出賠償。
另外,如估值是在估值師的同意下載於招股章程內,而投資者基於對該招股章程的信賴而認購有關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並因該估值師在該招股章程內所作的任何不真實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而蒙受的損失或損害,該估值師便有可能須負上民事法律責任向該等投資者支付賠償。
證監會如覺得有下列情況,便有較大可能性就估值師牽涉某上市公司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一事進行調查,包括該估值師明知所依據的任何假設是不合理及不中肯的;或在有關估值中犯了明顯錯誤;或沒有以合理稱職的專業人員通常採取技能及謹慎態度行事;或失去獨立性或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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