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操高尚」風波惹罷免法官爭議 法律界:不應隨便革職否則影響司法獨立
郭偉健罷免法官洪震情操高尚將軍澳連儂隧道斬人案
法官郭偉健因審理將軍澳連儂隧道斬人案時讚揚被告洪震情操高尚,引發市民投訴。(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早前就將軍澳連儂隧道斬人案判刑時,讚揚被告在受罰的艱難時期仍關心受害人福祉,可謂「情操高尚」,又狂轟反送中抗爭是「不折不扣的恐怖活動」,引起各界譁然。有曾任裁判官的大狀表示,現時區院或以上級別法院的法官,只會在特定情況下才被革職,以保障他們判案時不受外界威嚇。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則指,案件持份者可提上訴以挑戰法官判決,罷免法官應有嚴謹機制,否則會影響司法獨立。
區院或以上級別法院的法官採取終身制,現行法例沒有規定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法官的任期,只列明法官需於年屆退休年齡時離任,而終院非常任法官的任期則為三年。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別法院的法官必須承諾,未得行政長官許可,將來不可在香港執業,擔任大律師或律師。而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獲委任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常任法官或非常任法官者,卸任後不得再以大律師或律師身份執業。
如要罷免法官,根據《基本法》第89條,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由不少於三名本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建議予以免職。至於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免職,審議庭則須特首任命,並由不少於五名本地法官組成。而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均須事前獲立法會同意。
有前裁判官指出,本港裁判官制度源於英國,並非終身制,而裁判官只是「司法人員(judicial officer)」,不是法官,「叫法官閣下都係畀面你啫」。他解釋,有些法律界人士投身法官行列是為貢獻社會,例如一些本身生意不錯的律師,放棄豐厚收入而加入。他指相對私人執業,法官收入會較穩定,「私人執業又要交租,又要跑數」,面對的經濟壓力較大。
現時高院原訟庭法官月薪為306,400元,區院法官薪金介乎212,300元至225,100元,裁判官薪金則介乎136,215元至163,250元不等;另外,還有數萬元房屋津貼。
該名前裁判官認為,公眾在今次事件中無法制衡郭官,確實令人感到公義不能獲得彰顯,但強調終身制是法官的保護罩,令他們處理案件時不受外界威嚇。他舉例指,區院法官杜大衛裁定七警毆打曾健超罪成後,遭撐警人士辱罵「狗官」,如司法機構每次面對公眾批評法官,都要將他炒魷以平息眾怒,「咁咪好唔掂」。他又表示,不知郭官是否受壓而提出相關言論,他強調法官面對壓力時理應「企硬」。
曾任暫委裁判官的大律師劉偉聰則向本報表示,區院或以上級別法院的法官除非因健康問題而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或干犯嚴重刑事案件,否則不會被革職。
劉解釋,當司法機構收到市民針對裁判官的投訴後,會將有關投訴轉介主任裁判官,主任裁判官會問被投訴人會否就投訴作出解釋,被投訴者可自由選擇是否回答。他強調,為保持司法獨立、判決不偏不倚,上級法官不能干涉下級法官的判決,兩者間並無從屬關係,「即使馬道立都唔可以干涉」。如果案件持份者欲挑戰判決,唯一方法是上訴至上級法院,循法律途徑解決,他認為司法制度對法官的保障足夠。
劉又明言,郭官早前針對將軍澳連儂牆斬人案的判詞不合理,影響公眾對法官的信心,而司法機構將原本由他處理的反修例案件,改為其他法官處理,做法破天荒、值得讚賞。他認為此舉證明司法機構有機制處理事件,而非因應市民需要,「因為我哋唔係人民審訊」。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指出,《基本法》第89條沒列明啟動審議庭程序的具體細則。由於普通法制度一般重視司法獨立多於司法問責,故一般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重要決定。他認為公眾已就郭官事件表達意見,現時「個波喺返司法機關度」,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面對大量投訴以至國際關注,需判斷會否啟動組成審議庭的程序。
戴表示,本港司法系統具備糾正機制,如有與訟人士質疑法官判案時錯誤理解法律,或考慮了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可提出上訴。他舉例指,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雙學三子」重奪公民廣場案判詞中提及「歪風」論,連國際層面也出現批評,有關爭議則交由終院在上訴時處理,而非組成審議庭。至於傷人案會否透過上訴或刑期覆核機制便可處理,他認為仍視乎律政司會否提出相關申請。他表示,罷免法官應有較嚴謹規定,如相關機制太簡單,會嚴重影響司法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