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指陳於2004年1月首次接觸累計股票期權,職員當時在電話解釋是「儲貨嘅玩法」,至2007年10月17日陳離世,陳先後利用Shine Grace在花旗訂立271份合約,另陳在東亞銀行訂立50份同類合約。10月15及16日,即陳死前兩天,麥為Shine Grace訂立9份涉案合約,涉中石化、中石油、中人壽、中國神華4隻股票。2008年1月22日,9份合約先後被取消或終止,Shine Grace損失4億多元。同時花旗在未獲授權下,擅自從另兩原告公司的花旗戶口將6,470萬元轉到Shine Grace還欠款。原告指麥於2007年所賺佣金為880萬元,而陳是麥的最大客戶,佔生意一半。
案件編號:HCCL28/08、HCAL28-9/13
■記者黃幗慧